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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、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标字[2010]18号

2016-05-14 10:36:19 作者:SystemMaster 文字大小:[][][]

 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,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,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,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《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,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
  一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,经研究决定,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0元/工日、26元/工日、23元/工日、21元/工日、19元/工日。该单价作为企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。今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。


  二、调整我省建筑、安装、市政、园林绿化消耗量定额价目表中综合工日单价,由原来的28元/工日提高到36元/工日,此标准代表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,包括基本工资、工资性补贴、生产工人辅助工资、职工福利费、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,进入直接工程费并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,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。


  三、各类工程劳务用工市场信息指导价(全费用人工综合单价),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实际情况进行测算,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。


  四、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。


  五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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